赤峰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和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赤峰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5-08-21
一、责任部门: 赤峰市教育局
二、联系电话: 0476-8838750
三、办理时限 :即办件
四、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30号 赤峰市教育局办公楼
六、申请条件
1.准予审批条件:
招生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
(1)招生广告中应当标明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能)、进修、专修、培训、业余等关键性字样,以免造成误导。
(2)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等作无依据的保证,不得含有政府指定的培训等内容。广告中含有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办学先进单位、联合办学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不具备荒办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名义发布高等教育招生广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4)发布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招生广告的,必须标注招生性质,不得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招生广告中涉及学分转换内容的应当清晰注明××课程可以获得××学校学分认可,广告中标注上述内容的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别,无法正常辨认的,按未标注认定。
(5)招生广告涉及颁发国(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和颁证资格。
七、设定依据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八、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告拷贝和广告词(或招生简章)
(二)和广告内容有关的各类证明的原件和有效复印件;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招生广告审核表》(点击此处下载);
(五)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
(六)外省、市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到本市新闻媒体刊播(散发)招生广告还需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件。
九、表格下载:《招生广告审核表》(点击此处下载)
十、收费情况:无
十一、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