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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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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明警纪,规范民警行为,保证公正执法,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制定的“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市局对原“十条禁令”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十条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反一次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有领导职务的,一律辞去领导职务,违反两次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凡携枪饮酒、丢失、转借枪支以及滥用枪支的(含非公务用枪),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含在任何时间内酒后驾驶公车、私车和摩托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嫖娼以及接受色情服务,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有案不接、压案不查、隐案不报,违者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违反廉政规定,凡走私护私、索贿受贿、贪占私分收费和罚没款以及扣押款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钱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违法办案或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警械、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违者予以辞退,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损害警民关系,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打骂群众的,一律辞退。对办事群众“冷、硬、横、推”的,予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
九、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公安职能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为其提供特殊保护,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十、严禁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搞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对违反上述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按禁令规定处理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引咎辞职。各级领导因不履行职责,导致禁令不能落实,致使队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撤消领导职务。对违令者必须按禁令规定处理,各局党委不得研究禁令规定以外的处理意见。具体程序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局党委对违令事实进行甄别和认定,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协同办理辞退或开除手续。被做辞退处理的,自认定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本人自行另找工作单位,逾期停发工资。被做开除处理的,自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所有手续,清出公安机关。本禁令适用于全体民警、在编职工以及合同制工人,全员签定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本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本人留存。
本禁令自2003年2月20日起施行,原“十条禁令”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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