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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09-2-22 10:32:00 点击次数:
 

赤政发[2004]0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20元, 除此之外的其它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标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赤峰军分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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