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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09-2-22 10:33:00 点击次数:
 

赤政发[2004]0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1999年市政府下发了《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赤政发〔1999〕66号),2000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又将这一文件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市直商贸流通企业。鉴于目前还有一部分市直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处于转制攻坚阶段,其他市直国有企业也在陆续进行改革,为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在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和市直商贸流通企业转制工作中,继续执行赤政发〔1999〕66号文件,其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亦执行此规定。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改革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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