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办发[2011]04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行政执法证件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0年以前领取的旧版行政执法证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二、凡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版行政执法证件。 三、已经领取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地区和执法单位,要尽快发放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销毁旧版行政执法证;尚未领取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地区和执法单位,要尽快到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 四、2011年10月1日后,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电话:0476-834022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 证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执法 证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赤峰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执法监督处 2011年7月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