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字〔2011〕15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1〕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品种范围。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除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外,自治区决定在我市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试点。 二、承保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开办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保持不变。 三、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财政补贴中,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温室大棚补贴: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3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旗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养殖业奶牛保险财政补贴中,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 四、市里不再另行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其他各项工作严格按自治区《实施方案》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牧业 保险 补贴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1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