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办发[2011]02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基本口粮田项目验收方案》、《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农村牧区沼气项目验收方案》、《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农牧民技能培训项目验收方案》、《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方案》、《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后续产业畜牧业项目验收方案》、《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项目验收方案》等八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切实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依据国家、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按照统筹规划在自治区、指导协调在盟市、组织实施在旗县区的原则,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旗县”。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户长远生计问题负责任。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各相关部门分工配合,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责任制。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综合平衡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与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旗县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工程作业设计,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指导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八条 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对本行业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各项目区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负总责,旗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区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在征求退耕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旗县区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按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并按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按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季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本着尊重退耕户意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度的10月15日前,依据规划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到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旗县区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方案编制完成后联合、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相关部门。 (三)依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联合上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批复,联合下发批复文件。 (四)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权益应落实到退耕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五条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旗县区应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变更得到批复的方可进行项目变更。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所需大宗物资、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和管理,执行“两证一签”制度,规范招标。工程招投标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工程实行监理制。旗县区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制,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控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等。工程监理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工程实行合同制。旗县区根据工程建设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组织、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公示制。旗县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退耕嘎查村要将各自承担的任务、 资金、标准、分配原则及涉及到的退耕户人员姓名和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全过程,利用媒体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的村务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制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地乡镇苏木、嘎查村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报账制由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交接、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设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管理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项重点工程须加强年度稽察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已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旗县区要进行全面自验,自验收以各子项目为单位,自验合格后形成工程自验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旗县区自验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形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反馈给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留存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行管护责任制。旗县区应将完工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落实专项工程管理经费。为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县区须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工作经费的旗县区自治区将不予审查实施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发挥其应有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截止到2006年底由国家退耕地还林任务的旗县区、苏木乡镇、行政村。没有国家退耕地还林任务的旗县、乡镇、行政村不纳入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应将促进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结合起来,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400元。 (二)农村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等建设,适当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资金补助标准为每户1200元。 (三)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异地搬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确保实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和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补助5000元。 (四)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后续产业发展包括现有经济林改良(含兼营树种)、发展特色林业、发展特色养殖业、特色种植业、扶持林草产业等使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项目,利用退耕还林地区的优势资源,尊重群众意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从严控制。 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情况,开展对退耕农户进行使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控制在600元以内。 (五)补植补造。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各地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结果核定补植补造规模。资金仅用于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高每亩不超过50元。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兑现应与补植补造成效挂钩。 第三章 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应以有退耕地还林任务的旗县区为主体,以有退耕地还林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如实编制。重点包括有国家退耕地造林任务的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生态移民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等。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牧业、林业和水利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分工对上报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时,应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做好同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与扶贫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旗县”原则,专项资金由各旗县区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九条 旗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工程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付启动资金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旗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旗县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基本口粮田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口粮田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基本口粮田项目真正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项目所在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县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市级验收,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水利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 (二) 经自治区级发改委、水利厅审查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实施方案》。市发改委或市水利局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初步设计。 (三)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四)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五)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第三章 验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能验收。 (一)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要求。 (二) 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帐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四)工程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五) 项目建成后,能正常使用、充分发挥效益。制订了管理制度,落实了管理组织,岗位培训已完成。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管护机制。 (六)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有审计报告。 (七) 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验收资料 第五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实施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修改后经原审批单位审批的意见)、有关图表等,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农民自筹资金来源)。 (二)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测报告、隐蔽工程分阶段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监理文件和签证。 (四)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本旗县区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监理报告和工程试运行报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声像资料等。 (六)建立的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 第五章 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第一阶段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达到验收标准后,由所在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第二阶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申请验收的基本口粮田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二)实地检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不少于30%的子项目进行实地检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完成面积、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并进行入户调查,听取受益区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召开验收会议,验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经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料档案、试运行情况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四)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项目评定分“优良工程”、“合格工程”及“不合格工程”三个档次。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和受益区群众负责的态度提出客观综合性评价意见。 (五)编写验收报告。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的签名。当有成员对验收持保留意见时,在验收报告中应予客观反映。 (六)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明确完成期限。整改后再时行复验;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逐级如实上报。 第六章 验收总结与复查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 (一)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及资料归档情况;问题和建议;验收结论。 (二)基本口粮田项目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 (三)工程建设前后的声像资料。 第七章 存档文件及资料 第十条 存档文件及资料包括: (一)经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报告和相关图表; (二)自治区发改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资金拨付文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及隐蔽工程分阶段的验收意见; (五)工程建设管理报告、施工管理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 (六)验收总结报告、《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的声像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农村牧区沼气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条 验收工作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和市农牧业局申请验收。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条 验收组人员组成 验收组由市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牧业专家5-7人组成,其中管理人员2-3人,专业技术人员3-4人。验收组设组长一名。 第三条 项目条件 旗县区自验收材料中必须有当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必须有关于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描述和评价。否则,不予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内容 (一)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沼气项目建设数量、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是否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地点变更是否申请备案;沼气池、输气管路、圈舍、厕所和厨房等建设是否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永久性标志,沼气灶、具、配件、管线铺设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合理合法;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否与会计报表相符;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三)检查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配套产品是否招标采购;是否按照规定对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能否做到沼气施工人员持证上岗;项目是否进行公示;安全宣传是否到位;是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没有安全应急预案的不予验收。 (四)检查项目效益情况。沼气项目户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物业管理和服务是否到位,农牧民满意不满意,有什么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沼渣、沼液的利用情况,有无建后服务措施,是否达到了项目设计的预期效果;项目户使用中存在哪些问题,有无具体的改进措施;项目整体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如何。 (五)检查项目内业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批复、设计、竣工、监理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要求归档;是否有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实施方案、初验报告、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等;应急预案是否上墙。 第五条 验收方式与步骤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进村入户实地随机查看走访的形式进行。 (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村入户实地核实项目建设的数量、质量及管理使用情况。每个旗县抽查不同乡镇的3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抽查建设总数的10%;验收人员现场填写《农村牧区沼气建设项目验收入户检查表》。 (二)查阅有关沼气项目的档案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沼气生产工和项目户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三)项目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质量、完成数量、使用情况及运行的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的总体效益。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行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取得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组召开项目验收会议。验收组成员经讨论发表意见后进行整体评分。验收组依据验收情况评分表分旗县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农牧民技能培训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章 验收程序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验收。自验合格形成自验材料,由旗县区申请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进行复查验收。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结合项目完成情况组成验收组进行复验收。 第二条 验收组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牧、水利局等有关领导、专家5-7人组成,其中管理人员2-3人,专业技术人员3-4人。验收组设组长1名。 第二章 验收工作内容 第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符合要求: (一)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牧民培训必要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备农牧民培训工作经验和一定业绩; (四)能够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 (五)能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为农牧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六)资产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以招标形式确定,旗县区把关,确定后以文件形式说明确定培训机构的程序和理由,报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明确培训方法,按文件批复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台帐和公示制度。 (一)培训台帐。由培训机构以村为单位建立,写明办理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和联系电话以及培训教师,由学员所属苏木乡镇具体负责人、培训教师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二)实行公示制。各地区应将培训指标、资金、标准、分配原则,涉及人员姓名和完成情况等,重点利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的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留影像图片备案。 第六条 规范发证程序。各地的发证工作应在旗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旗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负责具体工作,培训合格后发放证书。 第三章 资金支出及管理 第七条 农牧户培训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误餐费、交通费,用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考试考务、课时补助、交通燃油、证书费以及农牧民集中培训的交通、食宿补贴,培训场地租用费等。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等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的“三专一封闭”(专人、专帐、专户)管理方式。严格账目管理,单据、发票符合财务规定,实行旗县财政报帐制。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台帐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到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报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条 验收工作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旗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和市农牧业局申请验收。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条 验收组人员组成 验收组由市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牧业专家5-7人组成,其中管理人员2-3人,专业技术人员3-4人。验收组设组长1名。 第三条 验收工作内容 (一)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日光温室、塑料大棚、食用菌生产棚建设数量、建设规格(跨度,角度等)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是否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具体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园区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栽作物是否按设计要求合理安排。 (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县、乡等地方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银信部门贷款)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三)检查项目效益情况。日光温室、塑料大棚、食用菌生产棚利用是否良好,利用率如何,技术指导与服务是否到位,农民满意程度、意见和要求如何;特别是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了项目设计的预期目标,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四)检查项目内业建设情况。主要是相关业务档案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条 验收方式与步骤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测量、查看走访的形式进行。根据日光温室、塑料大棚、食用菌生产棚施工和生产季节不同,塑料大棚在年中验收,日光温室和食用菌生产棚年底验收。 (一)项目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质量、完成情况、使用情况及运行的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的总体效益。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行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取得的经验。 (二)验收人员实地核实项目建设的数量、质量及管理使用情况,现场调查棚室种植户建棚资金构成情况、经济效益和满意程度。 (三)查阅档案资料,分为业务档案和财务档案两部分。业务档案主要是内业建设部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复、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及各项技术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初验报告、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等。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合理合法,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否与会计报表相符等。 第五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组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各成员经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进行整体评分。验收组依据验收情况评分表分旗县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后续产业畜牧业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畜牧业项目的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以及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标准及内容、程序 第二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一)国家关于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五)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 (六)项目作业设计; (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八)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验收条件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 (一)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经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作业设计。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册。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材料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分户档案卡品;项目终结期建设总结;基建财务(含账册、凭证、报表)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布局图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须经由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检合格。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核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帐独立核算、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三)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及公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核查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五)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验收程序与组织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畜牧业项目验收工作实行旗县自查、市级复查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各级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农牧业等相关行业领导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旗县区自查由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牧、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逐块按户核查建设内容。 (三)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完成任务量,还要进行补建、完善和返工,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四)内业数据库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查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申请复查报告一同上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旗县区自查报告应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成果示意图,自查结果及其分析评价,项目实施采取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六)市级复查应在旗县区自查基础上进行。由市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牧业、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每个旗县区的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进行抽查,并对30%的项目苏木乡镇进行全面复查。 第三章 项目综合评价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畜牧业项目综合评价按照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情况和建后效果等五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总分100分。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项目。 第七条 分项打分计分标准如下: (一)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满分30分)。按国家下达任务数检查实际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棚圈窖池建设质量主要检查棚圈窖池原材料质量及棚圈窖池施工质量;人工草地建设质量主要检查草地出苗率及田间管理措施等。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20分)。主要考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到位以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为判定标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情况项目(满分12分)。主要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及其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的“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情况;施工管理以及后期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后效果(满分8分)。主要检查建设后效果,禁牧舍饲制度建立及人工草地牧草生产情况。 第八条 验收组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分项打分后,对工程作出评价,并形成验收结论,填写竣工验收表。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达到要求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验收结论应当报送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巩固退耕还林工程 补植补造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条 技术标准 引用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三)《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七)《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株数保存率计算: 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第二条 成活率合格标准 退耕还林地块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 退耕还林地块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 第三条 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四条 需要补植补造小班条件 (一)需要补植小班条件 1、41%≤退耕还林地块生态林小班成活率≤69% 2、41%≤退耕还林地块经济林小班成活率≤84% (二)需要补造(重造)小班条件 退耕还林地块小班成活率≤40% 第五条 造林面积计算。 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0.067h㎡(1.005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其他按四旁造林统计。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不超过4m (不含)、灌木林带行距不超过2m (不含),缺口长度不超过宽度3倍的林带按一条林带计算,否则应视为两条林带。单行林带按四旁造林统计。 当造林小班检查面积与作业设计面积差异在5%(含)以内,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当检查面积与作业设计面积差异在5%(不含)以上,以检查面积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成林率最高为100%。 第六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设计图、小班卡和相关表格。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的规定。 第七条 本方案由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 退耕还林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核处 2011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