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三)负责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四)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依法撤销或废止其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负责审核有关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机构的资质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依法组织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八)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销原批准。
(十一)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四)督促、指导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网址:无
联系电话:0476-8222761 8222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