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
设 机 构 |
|
| |
(一)办公室
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班子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制订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职称申报和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培训就业科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办法;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规定和措施;拟定农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按分工拟定市外人员入市就业和全市公民出市就业管理办法;按照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落实)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和落实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劳动工资科
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国有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及"农转非"工作;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调节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的监控指导,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负责全市企业工资统计与报表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科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组织调查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案件;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五)劳动争议仲裁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导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管理、培训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办理市所在地的中央、自治区、市直企业和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的审核;负责劳动信访接待处理、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处理和劳动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养老保险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旗县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补充养老保险规则;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发证管理工作;负责遗属待遇及其它优异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提前退休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的审批工作;拟定农村牧区养老保险金给付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失业保险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标准;拟定失业保险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失业人员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工作。
(八)医疗保险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拟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落实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劳动鉴定及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承办医疗保险机构的资格并对其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工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残、因工死亡、医疗、生育待遇的审批工作。
(九)规划财务审计科
负责组织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专项经费及专项拨款;编制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专项拨款的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办理经办经费转拨等日常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并监督企业"以物抵费"的资产变现工作;负责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世行援款、贷款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和评估总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审计制度和审计规则、社会保险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颁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及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