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发〔2018〕2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内政发〔2017〕15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监管体制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对于健全我市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用地需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调、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在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进度安排
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开展准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完成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技术单位确定等工作。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2月末,形成赤峰市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工作总结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调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土局承担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负责调查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在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下,负责成果共享应用事项。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负查协调行政区域界线事项。市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开发边界等事项。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地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五、认真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此次调查以旗县区为单位开展。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掌握工作要求、技术标准和时间节点,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组织人员、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和监管;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保证整体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基础数据使用和部门数据衔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要严格保密规定,按时逐级报送调查数据。
六、切实保障调查经费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自治区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贫困、边境、“三少”民族和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各旗县区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资金,从2018年开始按3个年度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可以从土地收益中列支;按照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技术服务单位,按调查进度及时拨付经费,确保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土地调查经费要按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旗县区、各有关都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要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通过成果集成、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满足全市各项事业对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8年4月1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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