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公路建设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8-05-01 15: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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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政发〔2018〕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推动加快全市公路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职责
  (一)各地区要本着“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谋划公路建设项目,准确把握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前两年启动拟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及时成立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申报制。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对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征拆和建设环境等事项做出承诺,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工可研编制、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全市公路路网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路路网建设规划,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报,争取更多公路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计划。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争取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公路专项债券。
  (四)对于旗县区辖区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工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于跨旗县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项目工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五)市和旗县区两级发改、规划、交通、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水利、文物、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各自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草原土地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文物调查、临时交通管制等前期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工作。
  (六)重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测设计工作可以相互交叉进行,在路线布设和建设方案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勘测设计等工作。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在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下可先期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下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一)我市境内所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进行监管。确需市级统一管理的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及我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管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农村牧区公路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创造条件,提供及时和优质的服务,保证招投标顺利开展。
  (三)除自治区重点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市两级交通质监机构联合监督外,我市境内其他国省干线公路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县两级交通质监机构联合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旅游公路、国省干线大中修和安保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各旗县区交通质监机构实施监督,市交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公路建设项目统筹推进,及时调度工程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质量等情况,确保所有项目按期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协调责任
  (一)各旗县区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出现的问题凡属于旗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实行征地拆迁工作地方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征地、拆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并确保在项目开工前提供建设“净地”。项目建设征拆范围内的电力、电信等设施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建安费予以补助。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阶段封闭施工和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封路、公告等手续办理及临时交通管制,由市和旗县区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二)公路建设项目出现的属于旗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外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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