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国土资发[2018]713号
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各部门,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限房价、竞地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限房价、竞地价”实施方案
(试行)
为引导和促进赤峰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 [2017]80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赤峰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赤政发[2018]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所有新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均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政策。
二、分区设定商品住宅(全装房)销售最高平均价格
中心城区就出让住宅用地的商品住宅最高销售限价,由商品住宅价格会商小组根据容积率、建安费用、税费成本、土地成本、市政配套条件等因素,逐宗研究并具体确定,原则依据如下:
1.新城区核心地块(含赤峰万达广场周边区域)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不超过12500元/平方米。
2.松北新区友谊大街以南地块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不超过8500元/平方米。
3.松北新区友谊大街以北、桥北新区、红山铁南片区地块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不超过8000元/平方米。
4.以上设定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限价的地块容积率:棚户区片区最高不超过2.2,其他片区最高不超过2.0。容积率特殊地块的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限价另行研究。
5.不允许在地上建车库、仓房,不允许将地下车库、车位、仓房与商品住宅捆绑销售。地下车库使用面积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80%;地下车位使用面积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60%;地下仓房使用面积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50%(其中新城区不高于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40%)。
6.毛坯房或精装房价格作适当调整,到价监部门另行备案。
7.其他地块的商品住宅最高销售均价另行研究。
三、设定挂牌出让宗地交易最高限价
国土部门根据核定的住宅销售价格评估土地挂牌起始价,按不高于土地挂牌起始价的130%综合拟定土地交易价格最高限价,报本级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
四、网上挂牌期和竞价期报价规则
1.将申请人报价设为网上挂牌期报价与网上竞价期(包括竞房价)报价两个阶段。
2.将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写入挂牌公告并公示,将土地交易最高限价设入挂牌交易系统。
3.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只能进行一次有效报价,且报价不得超过一个加价幅度,第一个报价的竞买人只能按起始价报价。
4.竞买人在网上竞地价期间报价每次只能增加一个加价幅度。
5.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间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具备竞价资格,如在网上挂牌期间有效报价已达到最高限价,未取得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截止前以最高限价作为有效报价。
6.如在网上挂牌期间有效报价已达到土地最高限价,转入竞房价方式。
7.竞房价方式为销售商品住宅均价递减方式,以公告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1%为一个报价幅度,每次报价只能为一个减价幅度。
五、竞得人确认方式
1.当宗地竞地价未达到最高限价,最高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为土地竞得人。
2.当宗地竞地价达到最高限价后,以商品住宅销售均价最低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为土地竞得人。
3.土地竞得人购地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用来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六、其他规定
1.土地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土地予以收回,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土地竞得人对土地购置资金进行合法合规说明。
3.土地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不得再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4.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合同按时开工、竣工。非政府原因住宅用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禁止相关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5.商品住宅建成后,销售价格由发改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进行备案,住建委办理销售审批。
6.本实施方案(试行)未规定的,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赤峰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赤政发[2018]74号)规定执行,或发布补充公告。
7.本实施方案(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本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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