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教育领域、科技领域、生态环境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公共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发〔2022〕42号   2022-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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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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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现就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基本市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自治区、盟市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或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市、旗县区按照1:2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市与旗县区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除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和克什克腾旗外的8个旗县区属于自治区试点地区,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与旗县区财政分别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国家助学金、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住宿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在自治区财政事权负担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所需经费在自治区财政事权负担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经费在自治区财政事权负担基础上,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旗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旗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旗县区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按程序规范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赤峰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现就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赤峰市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旗县区权责。明确赤峰市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与旗县区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财政侧重支持我市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全市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对旗县区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旗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旗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赤峰市科技工作特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自治区应用研究与开发专项等予以支持;市与旗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区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本级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旗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与旗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与旗县区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或旗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旗县区委托业务,由旗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旗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赤峰市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和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由市与旗县区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自治区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旗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赤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及《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赤党办发〔2019〕57号)求,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和立足赤峰市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加强市级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市级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市本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市级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优化配置,发挥旗县区优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更好提升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效率,确保财政可持续。对于明确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补助,充分调动旗县区积极性,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及其他政策的制定,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管理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和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生态收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的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与能力建设

1.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事项,常规任务监测、执法监测、专项监测,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3.将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国控、区控、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市本级在自治区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西辽河主要支流、达里诺尔湖等重点湖泊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注重统筹协调。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合理划分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注重统筹兼顾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有节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运行。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赤峰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政府财政事权与旗县区政府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承担,市域范围内跨旗县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旗县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财政事权

1.公路

1)道路运输场站。承担位于中心城区内的公交场站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征地拆迁费用由相关旗县区承担

2)道路运输管理。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市级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全市性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规划编制、监督评价等相应职责,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级综合快递物流园区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邮政快递物流体系保障机制建设等。市级承担上述事项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

2)地方高速公路。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

3)普通省道。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

4)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根据自治区专项规划,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公路事项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以外的支出责任。

2综合交通

1)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政府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旗县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运输结构调整。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市与旗县区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自治区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

4)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防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

5)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综合交通事项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以外的支出责任

3铁路

1)干线铁路。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城际铁路。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3)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旗县区共同实施或委托自治区内铁路局实施。

上述铁路事项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以外的支出责任。

4.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政府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旗县区政府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民航。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其中,赤峰玉龙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以市级为主实施。其他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旗县区财政事权

1.公路

1)农村公路。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旗县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支持。

2)道路运输管理。承担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相应的支出责任。

3)道路运输场站。承担位于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职责,并承担除上级政府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其他内河航道。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县区实施,并承担除上级政府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水运绿色发展。根据自治区的规划,旗县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

1)铁路专用线。承担本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旗县区负责,并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本地区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旗县区邮政业安全中心及其他邮政业安全监管机构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辖区内集散中心、苏木乡镇(街道)分拨中心、嘎查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承担农村牧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邮政服务设施建设;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完善县乡村三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承担上述事项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与旗县区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规划、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市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旗县区履职能力建设由旗县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调整,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县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旗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市政府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本级与旗县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赤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精神,现就公共文化领域与旗县区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发挥市与旗县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自治区级机构的,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机构的,由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按8:1.4:0.6分担;属于旗县区级机构的,由中央、自治区、旗县区财政按8:1.4:0.6分担。上述分担比例根据自治区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旗县区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与市、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确定并由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确定并由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确定并由旗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与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统筹确定对市与旗县区转移支付资金;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

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区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与旗县区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统筹确定对市与旗县区转移支付资金;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区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旗县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市与旗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市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旗县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赤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中央和自治区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 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和自治区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市、旗县区按照1:2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属于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市、旗县区按照1:2分担。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市、旗县区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赤医保发〔2020〕8号),市按照每人1元、旗县区按照每人9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计划生育项目属于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市、旗县区按照1:2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和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2.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重点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自治区级名老中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项目,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上述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包含了蒙医药内容,从其执行。自治区按照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的蒙医药标准化、蒙药研发重大专项、蒙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蒙医药对外交流等项目,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旗县区行使的事项,旗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由自治区制定全区基础标准的事项,市与旗县区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自治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与旗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旗县区制定出台本旗县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市与旗县区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后执行。市与旗县区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旗县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市与旗县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与旗县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各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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