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教育领域、科技领域、生态环境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公共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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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对医疗卫生领域中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医保局、卫健委研究起草了《赤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二)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匹配。

(三)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 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县区按照7:1:2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县区按照7:1:2分担。

2.医疗救助。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民政局 扶贫办《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办法》(赤医保发[2020]8号),市里按照每人1元、旗县区按照每人9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县区按照7:1:2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赤峰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对科技领域中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科协研究起草了《赤峰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二)合理划分市与旗县区权责。明确赤峰市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与旗县区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财政侧重支持我市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全市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对旗县区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旗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旗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三)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赤峰市科技工作特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八项内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5个事项确认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相关要求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科技研发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区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确认为自治区、市和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围绕实现全区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旗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自治区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旗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市和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旗县区委托业务,由旗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旗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相关要求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赤峰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对教育领域中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自治区、盟市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区及以下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三)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和校舍安全保障、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自治区和市按7:3分担,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承担。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县区按7:1:2分担。

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除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和克什克腾旗外的8个旗县区属于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外的23个国贫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由自治区与市按7:3分担,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别承担,市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市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统筹给予支持。市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区学校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赤峰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对交通运输领域中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邮政管理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政府财政事权与旗县区政府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承担,市域范围内跨旗县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旗县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三、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特点,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依次从市本级财政事权、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三个层级,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一)公路方面

将中心城区道路运输场站、道路运输管理和规划划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将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划分为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财政事权。

将普通国道、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和辖区内的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场站划分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二)水路方面

将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划分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将其他内河航道、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水运绿色发展划分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三)铁路方面

将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划分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将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划分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四)民航方面

将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划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将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划分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五)邮政方面

将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划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划分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将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辖区内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划分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六)综合交通方面

将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划分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赤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对生态环境领域中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和立足赤峰市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二)加强市级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市级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市本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发挥市级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优化配置,发挥旗县区优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更好提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效率,确保财政可持续。对于明确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补助,充分调动旗县区积极性,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

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依次从市本级财政事权、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三个层级,对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等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生态环境管理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三)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与能力建设

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和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将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西辽河主要支流、达里诺尔湖等重点湖泊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

《赤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对公共文化领域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9〕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文旅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按照自治区文件改革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确认为共同事权,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3个事项按照政策要求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县区根据补助标准、分担比例、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20%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分担20%部分由自治区与市按7:3分担,市级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县区单位由旗县区财政承担。

(二)能力建设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各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相关要求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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