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证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把机关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高检院、自治区院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要接受赤峰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依法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出议案并接受其监督;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各领导成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各部门职责
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六、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七、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 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机构是:
(一) 检察长;
(二) 院党组;
(三) 检察委员会;
(四) 检察长办公会;
(五) 院务会。
各领导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能协调有序发挥作用,保证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决策的正确、科学。
九、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代表权;组织领导权(指示权、决定权、批准权、组织权);任免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建议撤换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是市委的派出机构,是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核心,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党组对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不直接领导检察业务、行政工作和下级院。党组的意图要通过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名义进行部署。院党组不能代替其他领导机构的职能。
十一、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定机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长主持下,集体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其它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讨论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十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形式,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研究日常工作、机关经费使用、干警生活福利及互通情况、议政决策的行政会议。
十三、 市人民检察院院务会是处理院机关内部日常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计论决定涉及全院性的重要问题,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情况等行政事务事项。
十四、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简称“四个会议”)均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主持召开;党组书记、检察长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委托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主持。上列四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期及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确定。
十五、 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会议”的议题要通过检察长指定的专人或部门汇集,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意见或1至3套解决方案,按议题性质,分别由不同的会议研究讨论。会议材料应在会前1至3日发送与会人员。
十六、 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会议”需编写会议纪要时,会议纪要由分管检察长签发,必要时报党组书记、检察长签发。
十七、以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召开的全市旗县区检察长工作会议及其他全市性会议,由检察长办公会决定报市委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经院办公室审核报检察长批准。部门会议一般不请各旗县区院检察长出席,如确需出席,须报检察长批准。全院干警大会的召开,由有关部门承办,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
十八、市人民检察院及各部门召开会议,须遵循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控制会议的范围,优化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不是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以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公文办理
十九、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公文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市人民检察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办法,符合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规定。
二十、各部门凡以市院名议制发的公文和以办公室名议制发的公文,在送领导同志签发前,应先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核稿,未经核稿,院领导同志不予签发。涉及法律政策的公文,应先由研究室审核,再由办公室核稿。
二十一、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签发;市人民检察院文件,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签发;报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属于综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须由有关副检察长审核后,送检察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签发;发布全院、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法律职务任免,由检察长签发。
二十二、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凡涉及院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审阅同意。
二十三、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公文,要由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签发并注明签发人。除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市院的公文,原则上不报送领导个人。
二十四、市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应在分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可就各自业务工作分别对上、对下对口行文,但不得对外行文。确需对外行文的,要经办公室审核。
二十五、随着科技强检的发展,公文应制作电子文件,通过计算机办公网传送,印刷文件随后传递用于存档。对电子文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请示、报告
二十六、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向检察长、副检察长请示、报告工作,应事先作好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职责时,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相应建议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二十七、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委、市人大汇报工作,向市政协通报情况,应事先征求分管副检察长意见,提请检察长同意。
二十八、市人民检察院及各部门接待市级和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并通知办公室认真做好各项接待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按领导批示认真办理,并向办公室报书面材料。
二十九、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两级院应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案件等,要准确及时地向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办公室报告,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
三十、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履行请假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差,应向各位副检察长通报;副检察长出差,应请示检察长同意,并委托随行人员向办公室通报行止。同时明确主持院工作的副检察长及代管的副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本人事先请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将出行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及时报办公室。
第六章内事及外事活动
三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市内调研或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副检察长、各部门负责人下基层院调研、检查指导工作,须有明确的内容、任务、要求,要注重节约,尽量减少基层院的陪同人员。回市院后,要主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汇报工作情况。
三十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和视察检察工作,需要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参加的,由院办公室依据会议要求、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领导参加并报告检察长。
三十四、高检院、自治区院领导来我市调研或视察工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相对应的副检察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活动,具体人员由院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协调安排。
三十五、市外检察机关的领导来我市参观考察工作,由院办公室按照对口、对等、分管的原则安排有关领导接待。
三十六、院办公室按本规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安排有关领导开会或参加接待活动,有关领导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决定解决。
三十七、外单位来宾、外地来客、新闻单位记者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会见的,值班室人员要认真登记,由办公室事先征求院领导意见,由院领导自行决定。但院领导事先约见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三十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规则按照法律、高检院、自治区院和市院有关规定执行。市院部门应按此规则制定、修改、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十九、本规则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