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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市人民检察院的综合业务部门,是院领导的办事机构,是市院领导、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的枢纽。为使办公室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主要职责
二、负责市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协调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协助院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院领导审核和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起草院领导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
四、根据院领导指示和办理文件需要,组织协调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督促检察各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对市院文件、市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市院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院领导及时报告。
六、 负责代表联络工作。组织、指导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设、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七、指导全市检察信息工作。组织收集、整理、传递检察信息,向自治区院和市委上报重要信息为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负责全市检察统计数据的指导、上报工作、撰写统计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九、负责市院机关档案管理和编研工作、指导基层院档案工作。
十、负责工作保密、密码传真、机要、文印、印信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政务接待、联络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室务会议制度。
十三、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办公室有关责任人员参加。主要通报政务工作情况,受检察长、副检察长委托协调处理市院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室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和本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市院办公室工作;讨论需由办公室民主决定事项。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十五、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必要时请分管检察长参加,用于提高效率,及时决策。
十六、办公室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各处室内勤人员参加的培训会议,就机关信息、保密、统计、档案,督查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十七、对院领导决定召开的某项业务工作会议,由市院主管业务部门具体准备。会议需检察长到会讲话的,如需事前准备讲话材料,讲话材料由业务部门准备好后送办公室文秘人员进一步审核,再送检察长阅改。
公文处理规程
十八、凡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各旗县区院邮寄、送达、电传我院的公文,统一由机要秘书启封、签收、登记;邮寄、送达、电传我院机关内设机构的文件,由该处室内勤启封、签收、登记。
十九、机要秘书收到公文后应一文一办,付文件阅办单,立即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办公室主任应当即提出拟办意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并按以下顺序处理;
1、呈分管检察长阅批;
2、呈检察长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阅批;
3、送有关部门阅办;
4、呈其他副检察长和党组成员阅知。
有关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按批示意见转办。
二十、办公室主任确定呈送阅批公文的院领导范围,应着眼于把领导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着眼于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同时保证领导应当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希望看到的材料及时呈阅。
二十二、各位院领导对呈送文件应及时阅批处理、以免延误承办部门工作时机。每次呈阅公文,机要秘书均应标注送出时间和收回时间。
二十三、机要秘书送处室阅办公文,只送处室内勤,如内勤不在,可送处室负责人。处室内勤收到、退回公文、均应履行签字手续。
二十四、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仅限于有关院领导批阅,并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处室负责人可到机要室阅读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借阅机要文电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如需延长时间,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传阅和借阅机要文电,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检察长批准。
二十五、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名议制发的文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登记。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员应统一到院办公室机要秘书处在发文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2、行文确认。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确定是否需要以院或院办公室名义行文。对不需要或不宜以院或院办公室名议行文的文稿,由承办人(文秘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退回主办部门自行处理。
3、核稿。办公室文秘人员经确认行文后,要在认真研读、熟悉文稿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认真把好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对涉及不熟的法律、政策的,应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核稿后,再进一步审核。
4、送审送签。拟搞人对核稿过程中书写混乱的段落抄清后,在送审时按“四个要”的要求说明有关事项(书面或口头),即必要的背景情况要有简要说明;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要有明确提示;会签时有不同意见的问题要如实注明;急办事项要标注时限要求。对审签中领导有重要改动的,要随时向参与审核的其他领导通报。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可对不妥当的文字和标点进行改正,但对文稿内容不能擅自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应请示签发人批准。
5、印发归档。文件送印前,应进一步检查批准和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批件和附件是否齐全。文件发出后,经办人员要将成文、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搜集齐全,交机要秘书立卷归档。
6、办公室核稿一般应在当日完成,需做较大修改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如文稿需退回原承办部门修改完善的,核稿时限自收到修改稿之日起计算。
印信管理
二十六、院党组印章和检察长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院党组印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签批使用,检察长印章根据检察长签批使用。
二十七、院印由机要秘书保管、日常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文件用印,根据检察长或副检察签批使用。
2、法律文用印,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签批或经授权的处室负责人签批使用。
3、表格、信函用印、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使用。
二十八、办公室印章由机要秘书保管,日常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文件用印,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使用。
2、干警领取汇款单、邮件,由机要秘书核对无误后使用。
3、证明干警资格、身份的,先到政治部办理手续后,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批使用。
4、介绍干警外出联系公务的,根据干警所有处室负责人或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二十九、使用印章要在保管印章的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以外使用。
三十、单位介绍信由机要秘书保管。开具介绍信必须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开具介绍信要内容明确,填写有效期限。介绍信开出后未用,应交回保管人员,粘贴在存根上。介绍信持有人将介绍信丢失应及时报告。
三十一、印章和介绍信应妥善保管,牢固加锁,防止丢失、被盗,严禁开空白据介绍信。确需开空白介绍信的(因办案等出差地点不确定),需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返回后说明空白介绍信的去向。未用的空白介绍信应交回保管人员。
三十二、用印除本机关发文有发文登记薄,介绍信有存根不用登记外,其它用印(不论大事、小事)均应进行登记。法律文书用印一律登记。
三十三、此规则由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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