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办法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规则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间以外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对检察人员工作时间以外实行有效监督,根《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人员工作以外时间包括:下班、双休日、节假日、病假、事假、休假时间。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以外时间,要合理安排社交、 娱乐、生活等活动保证检察人员工作时间以外与工作期间一个样,始终保持检察人员的高尚情操和良好形象。
    第四条 检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政治纪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保密纪律。遵守《检察人员保密守则》,不准工作以外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
    (三)廉政纪律。遵守党和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道德纪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利用职权大办婚丧事宜;不准接受异性按摩;不准赌博、吸毒、传播、观看淫秽影视、书刑、表演。
    第五条 监督采取以下方法:
    (一)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向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函,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同时,通过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反映。
    (二)家庭监督。主要通过检察人员家庭成员进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检察人员家属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函。同时,向检察人员住所居委会了解对检察人员的反映。
    (三)内部监督。一是通过检察人员所有处室了解平时表现情况;二是通过分管领导了解对干警的谈话情况;三是机关不定期有重点的到有关餐饮、娱乐场所进行检察监督。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违反检察人员纪律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检察环节中的错案发生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违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监督,是指对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主要环节的监督,以保证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严于律己,公正执法。
    第三条 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中实行《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监督卡》。对下列办案环节中发放监督卡:
    (一)侦查、补充侦查、复查案件向发案单位发放。
    (二)批捕和不批捕案件、起诉和不起诉案件,向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部门发放。
    第四条 发放《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监督卡》,以发案单位、有关部门为对象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和回收由监察部门进行。
    第五条 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中接待涉案人员实行《检察人员接待涉案人员登记卡》。接待要求:
    (一) 接待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原则上由控申部门接待,需要承办部门接待的一律在机关办公室进行,不得在家庭或餐饮、娱乐场所进行。
    (二) 被接待对象的法律咨询限在普法范围内,不得泄露具体案情或检务公开以外事项。
    (三) 为接待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六条 接待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除控申部门外,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待和指定专人接待。接待人员要填写《检察人员接待涉案人员登记卡》,由接待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存档。
    第七条 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中实行互相监督。
    (一) 二人办理案件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主办人员。
    (二) 三人以上(含三人)办理案件,成立办案组,必须由处长或副处长担任组长。
    (三) 办理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监督。如发现执法不严、不公、不廉洁行为,应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拒绝改正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 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中严格保密制度。
   (一) 不准在公共场所、家庭与非办案人员泄露案情。
    (二) 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准私自泄露办理案件保密事项。
    (三) 检察人员不准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
    第九条 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制造错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