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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须知
凡在赤峰地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农业、商业、部队、学校、科研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都属于我局的用电客户,若需办理用电事宜,均可事先向供电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输有关手续。我局将为广大用电客房提供热情、周到、及时、规范的服务。
一、 申请用电
在赤峰供电营业区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用电客户),需要新装用电、增加用电容量或变更用电,请携带有效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何安电力、用电规划等,事先到供电局用电营业窗口提出申请,并按供电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
供用双方应在正式供电前,根据客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有关文件,签订供电合同或协议。
二、 确定供电方案
供电局对申请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角度出发,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供电方案,供电局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忙确定供电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局面通知用电客户:
(1)、 对低压用电客户最长不超过十天;
(2)、 对高压单电源用电客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天);
(3)、 居民客户最长不超过五天。
三、 竣工验收及装表接电
用电客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电客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未经供电局审核同意,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局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局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供电局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经供电局检验合格,供电局给予装表接电。
四、 临时用电
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用电客,可办理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局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局终止供电。临时用电改正式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临时用电的客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临时用电客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局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终止供电。
五、 居民用电
(1)、 居民用电:
房产证、填写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自己房要房产证、工商执照(确定用电性质)身份证复印件
(2)、 机关:单位介绍信、填写申请。
(3)、 大用户:单位介绍信、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用电设备5、 清单。
以下电话请您牢记,以便于应急拨打:
报修指挥中心:
红山、松山营业范围内:8202110 8203110
元宝山营业范围内:3562371(昼) 3563414(夜)
平庄营业范围内:3511875
举报监督电话:8202237 8202219
局长公开电话:822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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