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赤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规则
  一、供电方式:
  1、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2、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10千伏,35(63)千伏,110千伏,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给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二、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2、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
  3、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何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4、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5、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手,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15) 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7、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三、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1、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2、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 用电负荷分布图;
  (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 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 配电网络布置图;
  (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3、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
  4、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以上。
  (2)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5、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四、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为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5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为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正常善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2、 在电力系统正常善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供电的, 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搞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4、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5、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6、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五、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1、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按不 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2、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
  3、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4、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5、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号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
  6、 临时用电的用户, 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7、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庆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
  8、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交纳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
  9、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保证金。
  六、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1、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在正式供电前,根据需要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1)用户的用电申请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对供电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高度协议等。
  2、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 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4、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应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窃电制止与处理
  1、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2、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 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窃电量的确定方法: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 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 按限流器整定电源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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