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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领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

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及文艺方针;对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予以审查把关。

2、制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各

类经费、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协调市和旗县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

3、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研究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4、负责对全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差转台的建立、撤销有关事宜的审核与报批;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

发射功率。

5、负责责管理全市有线电视节目、卫星地面电视节目的播放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音像事业。

6、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广播电视网建设及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7、研究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8、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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