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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广电局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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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局系统处级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范廉政从业行为,树立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特对局系统处级 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自律的规定 1、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两个五条"规定、"四个方面的补充规定"及市直纪工委[2001]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在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单位内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3、领导干部子女婚事,不得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4、严禁行贿受贿,不准用公款在住宅配备电脑和报销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 5、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机关《干部深入基屋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6、加强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人事、财务纪律。 7、局系统新闻宣传单位领导班子要制定并实施"政务会开"制度,建立完善广告费收支管理制度,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强新闻 工作者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严禁"有偿新闻",监督新闻工作者的廉政行为,严查违纪违规案件。 二、关于接待上级领导和外来客人的规定 1、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招待费用设立台帐,由财会人员核准结帐。招待工作执行有关领导签批程序。 2、控制宴请次数。 3、减少坐陪人员。 4、严格接待标准。会议餐、工作餐按市里规定标准执行;接待客人按局制定"来客接待标准"执行。 三、关于政务及外出活动 1、领导及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或外出考察,依据当地财政制定的就餐标准就餐。 2、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与自己行使工作职权有关的礼 金、有价证券。 3、在市区内工作(含红山区、松山区),不在所在单位公款就餐。 4、不准用公款送礼。 四、关于建立监督机制 1、将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并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2、本规定印发到局系统各单位,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3、对违反此规定的人员,视其情况,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和政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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