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划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按照市政府要求,规划局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服务承诺工作事项及承诺科室、窗口
1、 规划管理收件登记及证书、许可证发放
责任单位:规划局驻赤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责任单位:用地规划管理科。
3、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用地规划管理科。
4、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5、 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接待群众来访
责任单位:规划监察支队。
6、 放线
7、 验线
8、 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二) 承诺内容、标准、时限
1、 规划管理收件登记及证书、许可证发放
工作人员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审批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登记并按照局内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至有关科室。
工作人员在接到局内转来的办结资料后,要立即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到申请者手中。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提交的下列材料,即: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申请报告;2、与选址有关的地形图;3、市政、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选址的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项目,发给《建设项目选取址意见书》。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据此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即:(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含有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出让合同);(3)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的地形图、经审定的用地规划总平面图;(6)认为必须发证手续后报送的其它文件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即:(1)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明。新征、划拨、出让土地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的,应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批准书;(3)年度建设计划;(4)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建筑设计总平面布置图;(5)建设工程平、立、剖面设计方案图。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个人申请建房,新建房屋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户口本;改(翻)、扩建房屋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本。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的,在履行发证手续后按时发放。
5、 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接待群众来访
(1) 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发生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
(2) 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负责不推诿、接待有耐心、解答讲政策,办事讲原则。对于署名的人民来信和上级批转的信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上报处理结果;来访者留下联络地址、电话的,处理完毕后主动向来访者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前来进行规划业务咨询的来访者,要根据局内分工,热情地介绍到有关业务科室,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答复问题有回声。
6、 放线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施工图。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放线,放线完成后,核发放线证明。
7、 验线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筑施工图;(3)放线证明;(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核发验线合格证。
8、 竣工验收
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施工图;(5)临街建筑立面图或组团鸟瞰图;(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 承诺保证
如果各承诺科室、单位在时限内设有兑现前述有关承诺,经调查确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公开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赔礼道歉;对于不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要主动耐心地向建设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
(四) 承诺制度监督
对于发生在局内部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向规划局纪检监察室提出举报。
单位报电话:833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