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公开发放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向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 发放程序

    按照排污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实测或衡量排污量,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表20天内,完成排污量核实及许可证发放。 发放排污许可证,只收取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正、副本的工本费。

二、 办理结果

    依据目前国家现行环保政策,已达标排放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排污许可证;未达标排放的,核发有效期为2年的排污许可证。

三、 具体承办单位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发放、排污量核定及分配、排污许可证发放。

    联系电话:0476---835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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