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污染事故处理公开制度
一、污染事故定性的依据
(一)《报告环境污染等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
(二)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
(三)污染事故类型、涉及的范围;
(四)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的受害面积及程度;
(五)污染事故处理过程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
(六)处理污染事故人员的职责;
(七)国家明文规定不易公开之外的污染事故必须公开。
二、保障措施
(一)贯彻执行并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范围,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三)经过认真细致的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四)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速报。
(五)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上报。
(六)污染事故处理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