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否则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凡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环保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六、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刷。

    七、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由局法规科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八、行政执法人员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一项发生变更或行政执法证件严重损毁的,可以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九、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由局机关凭作废声明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十、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退休、辞职或调离的;

(二)被辞退、开除的;

(三)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持证人死亡的;

(五)其他。

    十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外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2个月。

    十二、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并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情形的。

    十三、被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考评为优秀;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考评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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