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个案执法规定

执法主体

一、赤峰市环保局是我市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环境执法权,市环境监理站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环境执法权。

二、环境执法人员必须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其他人员不得行使执法权。

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着装或佩带标志,表明自己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之被检查单位检查事项,要求或责令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制作详细、规范的检查笔录。

(四)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或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予以立案。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局机关报告,由局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下列条件,应予立案:

1、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

2、依法应当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有管辖权的。

(二)调查

1、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2、调查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表明身份。

3、调查人员应详细询问当事人、 主管人员和证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制作询问和检查笔录, 笔录应由被询问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记明。

5、调查人员认为需监测或鉴定的, 应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通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监测或鉴定。监测或鉴定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

6、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书面报告, 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依据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提交局机关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审查

审查由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审查。

1、审查的范围:

A、事实是否清楚

B、证据是否确凿

C、程序是否合法

D、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E、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2、审查后的处理

A、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 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或检查。

B、对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意见不当的,予以改正。

C、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写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D、对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草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决定。

E、对于较大行政处罚, 提交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F、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由局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之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之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送达被处罚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证人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2、被处罚人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查处过程中的材料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范围:我局作出对公民处以5 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产、责令停用污染环境的设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治理( 由市政府授权给我局对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必须告之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告之应当用书面形式。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告之通知书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四)市环保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六)市环保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一人或数人主持听证。多人担任主持的,主持人应为单数,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查明到场的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所。

3、 审查其作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或其代理权是否合法。

4、说明案由。

5、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

6、主持人进行自我介绍, 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主持人回避。

7、 调查人员说明被调查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8、被调查人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答辩。

9、互相辩论。

10、被调查人员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11、听证会主持人负责掌握听证的进程,维持听证会秩序,听证会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终结听证会的决定。

(八)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九)听证结束后,市环保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