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旗县区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环保局申请复议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局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旗县区环保局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做为行政复议机关,应     履行如下职责:

    1. 及时审查: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 审查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 法,内容是否适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时,或我局在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依据不合法的,我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或自治区环保局申请复议,我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从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2.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向复议机关陈述理由和意见。
    4.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局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接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 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2.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
    3. 按时出庭应诉, 并力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 应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5. 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OO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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