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公开制度
一、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 工作程序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项目建设有关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形式。
(二)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的环评大纲及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填写报告书、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具体经办人负责该表审批意见的签署及单位签章事宜。
(三)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做到简便快捷,方便建设单位。
(四)参加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初设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保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性检查。
(六)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环保设施进行监测,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三、审批时限
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审批费用。
四、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一) 工作机构: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负责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二)工作人员职务、职责:
郭爱国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踏察,环评技术审查会的组织召集,环评审批意见的审核;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吴建文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踏察,环评审批意见的草拟。
田永莉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副主任科员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踏察,环评审批意见的草拟,以及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
唐晓峰 市环保局高级工程师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踏察,环评审批意见的草拟。
廉建林 市环境监理站站长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以及处罚意见的审核。
邵 忠 市环境监理站监察科科长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理。
李 娜 市环境监理站信访科科长 负责建设项目信访案件立案调查、调处、结案,汇总上报。
五、工作纪律
(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决策。
(二)主动热情,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规范服务。
(三)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工作联系电话:0476---8358041
(五)举报电话:0476---8358047 8358041
六、环评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
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监督。
七、违规处罚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而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评通过审批满5年后开工建设时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赤峰市环保局有权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设备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进行环保设施验收的,赤峰市环保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便正式投入生产的,赤峰市环保局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定期对旗县区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立案后7小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决定书不服,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发出15日后,行政相对人未执行处罚决定的,赤峰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