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局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查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查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局纪检组和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对有关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证核实不需要立案但需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办公室负责。经查证核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负责。经查证核实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局纪检组及办公室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有关责任追究案件的移交工作。对有问题不查处、应移交不移交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