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直属各单位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级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所在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行政隶属关系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策;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家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领导干部任期内所承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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