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为全面、深入、持久的做好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部门对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工作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项目及标准,均须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单位财务收支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符合规定。   

    第五条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收费收入和财政预算内资金供给程度,编制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局务会审定下发。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的约束性和效益性,要逐步细化、量化和严格认真执行收支计划。要不断加强对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局系统和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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