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重要岗位轮换(轮岗)制度
一、为了培养高素质的环保队伍,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在环保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内实行轮岗,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四、副科级以上干部离岗轮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五、轮岗干部要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六、轮岗事宜由局党组决定,并由局纪检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