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保证紧急重大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置,制定本制度。
一、赤峰市环保局及系统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明确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把发生在我市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重大情况列入紧急重大情况(事件)范围。凡发生上述情况,要在及时做好处置的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
三、要建立并落实紧急重大情况报告领导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分管局长要对自己所分管单位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负责;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要由发生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汇报。要坚持实行发生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汇报;要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出现紧急重大情况心报或瞒报的,要视情况,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方式。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局党组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报告时间;如情况特别紧急,可通过电话向市环保局及有关领导报告,随后以正式文件补报;要随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发展及调查、处置进展情况。
五、要防患于未然。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得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