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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制定赤峰市和所辖地区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与执行程序,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 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编制赤峰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赤峰市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赤峰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4、指导、协调赤峰市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赤峰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市自然保护区,负责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呈报;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 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6、统一管理赤峰市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审批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管理赤峰市环境监测工作与环境监测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指导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质量保证,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赤峰市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环境档案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及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赤峰市环保产业的发展,对环保技术市场进行管理;负责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
9、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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