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打印制度

  1.凡以局名义正式发文,拟稿人一律不得使用红色及圆珠笔、铅笔书写。

  2.所有打印文稿、材料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按顺序打印,以登记时间为准;急用、特殊的材料、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另行安排,其他人不得擅自安排打字员打字或印刷。打字、印刷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打字、印刷。

  3.外发正式文件打印完毕后,发文科室应将原件和印刷正文两份交办公室统一存档。

  4.打字、复印、传真等机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自行使用,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打字、复印室。

  5.凡需打印的文件材料,校对等项工作均由拟稿科室负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