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下部辞退制度
1.公务员政治素质低下,影响机关作风和形象,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思诲改者,单方面解除其职务关系;
2.公务员业务素质低下,根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的另外安排者,辞退之,单方面解除其职务关系。
3.公务员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减编削员需要调整工作,拒绝合理安排者,辞退之,单万面解除其职务关系;
4.公务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者,辞退之,单方面解除其职务关系;
5.公务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定时限者.辞退之,单方面解除其职务关系;
6.辞退国家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7.公务员对辞退不服;有权申诉,直至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