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把握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政策

2、再就业工程实施5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

3、全力以赴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1、准确把握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着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这一政策框架的基本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五大支柱、六个领域、十项政策。
  五大支柱是积极就业政策的五个基本方面,分别体现在《通知》第二至第六部分。第一支柱是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为取向的宏观经济政策,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等,扩大就业总量,创造就业岗位。第二支柱是以重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了取向的扶持政策,出发点主要是运用优惠政策杠杆将所创造的岗位,优先用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支柱是以实现劳动力与就业需求合理匹配为取向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第四支柱是以减少失业为取向的宏观调控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企业减员、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措施,减轻社会失业压力。第五支柱是以既能有效地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积极促进再就业为取向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五大支柱可以分别概括为经济拉动、政策扶持、市场服务、政府调控和社会保障。这五大支柱在层次上依次递进、各有侧重,在内容上相互配套、缺一不可,在功能上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构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架构。
  六个领域指的是《通知》明确的开发就业岗位的六个方向。一是非公经济,就是要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三是第三产业,就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就业岗位,还要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三是中小企业,就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四是劳动密集,就是要充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五是灵活就业,就是要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方式的变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六是劳务输出,就是要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内鼓励跨地区劳务协作,对外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对外劳务输出,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这个领域可以简要地归纳为小、三、多、密、非、外、六个字,这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总体部置;适应就业格局和从业方式的变化趋势,适应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战略思路提出来的,回答了扩大就业的出路在哪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战场在哪里的问题。
  十项政策是对上述五大支柱、六个领域的展开和具体化。这些政策包括:
  (一)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下岗失业人中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这三个方面。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过去的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对象仅限于下岗职工,《通知》将其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并且将适用范围由过去仅限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8个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免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在免费范围上则明确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收费。在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针对过去"门槛"过高、绝大多数企业享受不到的问题,《通知》将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所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起始标准由60%降到了30%,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类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都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其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小额贷款政策。提供小额贷款,以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通知》针对担保不落实这个症结,对建立担保基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贴息政策。《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下岗失业人中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同时还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与以前的政策相比,这次的小额贷款政策明确了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特别是担保和贴息等具体内容,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社会补贴政策。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再就业,是借鉴为在中心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思想,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做法而制定的一项扶持政策。,《通知》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充分发挥吸纳就业的潜力;对个人来说,解决了他们最关心的社会保接续问题,消除了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对政府来说,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而且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社保机构,可以充实社保基金。
  (四)就业援助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就业特别困难,仅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应当给予特殊扶持,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在总结各地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经验的基础上,《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三项措施同时并举,为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问题提供了切实的保证。
  (五)主辅分离政策。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过去虽然一直倡导,但没有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这次《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四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有利于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精干主体,增强竞争力。
  (六)就业服务政策。目前,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免费服务不落实,仍然是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项政策为落实免费职介和免费培训提供了保证。《通知》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对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创业培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财政投入政策。增加财政投入促进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落实,《通知》对财政增加再就业的投入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科目,并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地方财政主要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三是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保证。《通知》对此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在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规定了社保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协保"。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三是规定了再就业后的参保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四是要求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九)企业裁员政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减轻失业压力,《通知》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三是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这三条规定,部分是对过去规定的重申和强化,更多的是新规定、新要求,是对减员增效和再就业相结合、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十)社区平台政策。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来完成。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的"腿"大都还停留在县、市一级,尚未在社区扎根,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城乡基层组织要担负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的机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岗位、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社区建立一个集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为一体的管理服务网络。
  十项政策所体现的出发点,就是就业增长点在哪里,政策就支持到哪里,就业服务就跟到哪里,工作网络就延伸到哪里。十项政策含金量高,扶持力大,相辅相成,只要准确地把握,综合运用,就一定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大支柱、六个领域、十项政策,从宏观政策到微观政策,从就业方向到扶持段,从工作目标到保证措施,力求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框架。
2、再就业工程实施5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
自1998年以来,赤峰市城镇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多数企业停产半停产,下岗职工骤然增加。5年来,赤峰市共累计出现下岗职工108093人,经过多方努力,截至目前,全市已分流安置101619人,使这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及地区经济的发展。
  一、 组织得力资金服务到位完善,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岗再就业,是赤峰市政府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的问题。自1998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落实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1998年,赤峰市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办事机构。其中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605个,办事机构100个,并分级建立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精神,全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办法,为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为了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各级政府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5年来,各级财政投入资金26161万元,企业筹集8074万元,社会筹集3493万元,共计筹集发放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37728万元。其中发放生活费31240万元,代缴三项保险费6488万元,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赤峰市各级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职介机构67个,其中劳动部门办13个,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较好的服务。近年来,市、县两级政府投入500多万元,对13个劳动力市场加强了软硬件建设,增添了设备,实现了办公、服务手段现代化和资源共享。2002年,赤峰市劳动力市场又迁新址,面积达到900多平方米,设施先进,管理科学。5年来,全市劳动市场共举办劳务交流洽谈会300多次,提供岗位69378个,交流成功31603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15675人。
  二、 广开门路创建基地引导输出,千方百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5年来,赤峰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拓宽了就业渠道。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作用。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制改组破产重组,千方百计使企业恢复生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8000多人。例如,赤峰二毛实施破产后,共有6162名职工下岗,重组后的赤峰化源毛业有限公司使3500人实现了再就业。二是通过企业自身挖掘潜力以兴建三产等方式使4000多名下岗职工重新回到企业上岗。三是努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把社区就业作为再就业的重要阵地。
  目前,全市共创办社会就业实体1568个,安置下岗失业职工7161人,涌现出一批自主创业的典型。四是建立再就业基地,集中安置下岗职工。方式是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见效快、容纳下岗职工多的生产经营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此方式目前共安置下岗失业职工4422人,并涌现出了赤峰万商大院、腾龙汽贸公司、喀旗成大袜厂等一些好的基地典型。五是按照企业破产改制对职工安置的优惠政策为7000多名职工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六是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转入失业保险,共转入7500多人,使这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进行了有序衔接。七是开展劳务输出。在输出农村劳动力的同时,几年来,赤峰市已输出了年轻的有技术的下岗职工约2000人。八是通过职业技术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下岗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发挥自身特长,自谋职业。据统计,历年来,全市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和择业指导培训人数占国有下岗职工的65%以上,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已达35000多人。
  三、 经济受困岗位不足资金缺乏,再就业工作仍任重道远
  经过5年的努力,赤峰市大部分下岗职工都实现了再就业。截至目前,全市尚有下岗职工6400多人,失业职工7500多人,就业压力仍很大。由于赤峰市经济欠发达,部分企业不景气,新的就业增长点难以挖掘,就业岗位不足。再加上每年就成长的劳动力约1万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也冲击着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因此,再就业工作形势仍然很严峻。
再就业的资金缺口依然很大。由于企业破产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速度加快,转入失业保险人数急剧增加,失业保险支付出现危急。在全力征缴应收尽收并接受自治区统筹调剂的情况下,预计全市2002年失业保险基金缺口仍在800万元左右。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赤峰市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对此,赤峰市在下一步的再就业工作中,将把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作为安置下岗职工的商贸流通业和社区服务等,充分发挥这些行业投入少、见效快、对员工文化水平要求低的特点,广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将全面贯彻各项政策精神,坚持正确的就业方针,指把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作为再就业工作台的重点来抓,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搞好再就业工作。
3、全力以赴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温玉峰在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强调: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战线的同志要贯彻好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改进作风、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落在实处。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将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重点摸清中央文件规定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技能、素质等情况。二是经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如何落实促进再就业政策,开发再就业岗位。健全再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解决好困难群体再就业,切实履行好自身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三是落实好目标责任制。四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五是进一步做好资金争取工作。六是转变工作作风。七是狠抓督促检查。
  尽快建立社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体系。要按照市政府党务会议要求。学习红山区的做好,一是尽快建立机构,重点地区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二是高起点起步,从一开始就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承担起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及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三是加强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