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赤峰市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为保证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我办将人防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本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人防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不失职不越权,严格依法办事。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维护管理。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或拆除的,须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工程建设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确立后,召开工程招标信息发布会。
  二、参加招标的单位在25日之内将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上报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
  三、在审核图纸概算的同时,进行资质审核,并逐个与投标单位进行商讨洽谈。
  四、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衡量,排出名次,上报办公室。
  五、办党组在对排出名次的投标单位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工程决算审核
  一、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建设决算书》25日内上报人防办。
  二、人防工程设计部门接到《工程建设决算书》30日内进行审核完成。
  三、人防工程建设决算审核领导小组立会进行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核销。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和人防防护构件安装合同书文本。
  二、人防工程开工前的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的放线、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验收、主体工程防水、孔口防护密闭构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施工阶段,自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通知之日起1日内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发施工方案。
  三、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手续,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是否同意拆除的答复,同意的发给《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书》。
  四、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手续,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人防工程质量验收鉴定书。

  民用建筑建防空地下室管理

  一、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统建住宅,总规划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管理

  一、新建永久性民用建筑按建筑投资预算3%收取,经济适用房按2%收取。
建设单位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按规定交纳人防建设资金的,三日内办理完毕。
二、企业按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5元计算缴纳人防建设资金。各企业接到交纳通知后15日内到人防部门办理交纳手续。
三、常驻城市居民每人每年交纳人防建设资金2元。
四、个体商户和私营业主,每年按注册资金的1%缴纳人防建设资金,最多不超过500元。
五、地方财政承担的人防经费按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列入本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经费管理
  一、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按法律法规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用筹集的人防经费买汽车、不准盖楼房、不准搞福利、不准改经营、不准搞早期无效益的工程维修。
  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存入财政专户进行缴拨管理。

  违示责任处罚
  一、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或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二、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工职的处分。
  三、经济处罚。即对违示者及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四、违示者的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违示者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