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上报自治区审批项目工作程序

  凡需报自治区审批立项的重大项目(含利用外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涉及市财政匹配投资较多的项目,由主管科室根据市行业归口部门意见和初审评估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其上报文件由分管科室注办,投资(利用外资项目增加财贸科)会稿,分管主任及分管基建主任签发后报出;其它中小型建设项目,经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上报。

  不属报批立项文件,而单纯向自治区申请补助投资项目(不影响我市其他项目投资的),由分管科室主办,分管主任签发。其中涉及市安排投资的项目,要由投资会稿、主管基建的主任签发。

  二、市审批立项项目工作程序

  按现行规定,属市审批权限内需市财政补助投资项目、涉及生产力布局项目以及赤政发[1990]15号文件规定我市近期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分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有关科室参加)审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批复。批复文件由投资科(利用外资项目含财贸科)会稿,分管主任及主管基建主任共同签发。

  其它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由分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分管主任签发。

  三、不需报批可行性报告的一般项目程序

  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般自筹基建项目,零翻建项目,由投资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计划,文件由分管基建主任签发。

  四、立项文件受理时间

  1、项目建议书,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在1020天内 审查完毕,根据审查结果批复或上报。

  2、可研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文件,需有一定时 间进行审查和评估,一般不少于20天,大中型项目不少于30天。涉及市落实投资的项目视情况而定。

  3、各科所有批复立项文件(包括转批立项文件),均送投资科一份,以利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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