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有关文化政策、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二) 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文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化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指导文化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以文补文”活动。
(三)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指导全市各门类艺术创作演出,审批和指导全市专业、业余文艺团体的组建和业务活动,组织、协调指令性重大文艺活动。
(四) 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社会图书馆(室)的业务建设,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
(五) 指导全市农村牧区“达小康”文化配套建设;指导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室)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四级文化网络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功能;协调、指导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农牧区文化、校园文化、少儿文化、军营文化等建设。
(六) 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站)业务建设;监督、指导全市地上地下文物抢救、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物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七) 宏观管理全市电影放映工作和农村牧区电影普及工作,积极引导和培育电影市场。
(八) 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赤峰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管理赤峰市本级文化市场。
(九) 指导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市直文化系统干部、职工人事工作;负责抓好群团工作。
(十) 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赤峰市文化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赤峰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