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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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两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
2、 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
3、 在本市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可以将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
4、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赤房改发组字(1999)13号文件《赤峰市个体工商户存储住房储金暂行办法》之规定,存储住房储金1万元以上,即可享受市中心发放的低息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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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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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需要贷款的。
2、 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个人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贷款的。
3、 按《条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开发的商品房可为其提供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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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如下资料:
1、 4份商品预售合同(真实有效的合法合同)。
2、 不低于该宗房产售价40%首付款的购房发票(不动产发票)且复印3份。
3、 提供房产开发商具备的该宗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4、 购房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
5、 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6、 借款人与参与还款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2张。
二、 购买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 需提供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正式审批的(不含私下交易)《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
2、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3份,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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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房贷款: |
| 按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50%发放贷款。 |
| 期房贷款: |
| 按不超过该宗房地产房价的60%发放贷款。 |
| 贷款期限: |
| 1至15年。 |
| 贷款利率: |
| 1至5年月利率为3.45‰;6至15年月利率为3.825‰。 |
| 贷款限度: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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