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 近两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
2、 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
3、 在本市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可以将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
4、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赤房改发组字(1999)13号文件《赤峰市个体工商户存储住房储金暂行办法》之规定,存储住房储金1万元以上,即可享受市中心发放的低息公积金贷款。
贷款范围
1、 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需要贷款的。
2、 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个人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贷款的。
3、 按《条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开发的商品房可为其提供按揭贷款。

赤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赤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市政府的委托,主要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 、核算偿还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两年来为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00余万元,有利地推动了我市住房建设的发展,带动了住房金融市场业务的拓展和金融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住宅市场的繁荣,为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出了重要贡献。

贷款额度与期限
现房贷款:
按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50%发放贷款。
期房贷款:
按不超过该宗房地产房价的60%发放贷款。
贷款期限:
1至15年。
贷款利率:
1至5年月利率为3.45‰;6至15年月利率为3.825‰。
贷款限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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