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发[2004]0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20元, 除此之外的其它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标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赤峰军分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中区直驻赤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