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发〔2016〕65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权力清单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2015年,市政府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赤政发〔2015〕55号),依法确认市本级各类行政权力5622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其中行政许可143项、行政处罚4313项、行政强制措施118项、行政强制执行52项、行政确认80项、行政给付33项、行政奖励110项、行政征收56项、行政监督检查284项、其他行政权力310项、承接上级机关下放各类权力123项。
2015年7月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国家陆续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又新制定实施了数部国家部委规章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同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调整,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又陆续取消、下放了部分行政权力,导致市本级权力清单部分行政权力数量、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16年5月31日,市本级17个部门机构新增行政权力146项。其中,新增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109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检查8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承接落实权力2项;市本级19个部门机构减少行政权力220项。其中,减少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19项,行政强制措施2项,行政强制执行1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奖励15项,行政监督检查14项,其他行政权力31项,承接落实权力17项;市本级11个部门下放行政权力29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承接落实权力9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的行政权力进行调整:(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依法确认市本级39个部门机构调整后的各项行政权力共5519项。其中,行政许可140项,行政处罚4302项,行政强制措施116项,行政强制执行51项,行政确认73项,行政给付24项,行政奖励96项,行政征收53项,行政监督检查277项,其他行政权力288项,承接落实权力99项。
本次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后,市本级各部门要根据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相应的责任清单。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调整行政权力时,都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部门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开公布的法定程序。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行政权力。
2016年6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