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发〔2016〕7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以下简称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以下简称内政办通知)要求,市政府对各部门各项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依法进行了梳理确认,编制了市本级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办、国办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因此,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继续深入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及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责任清单制度也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从责任清单的框架内容看,责任清单的实质就是明确执法部门在行使每一行政权力时在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事项,以及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及其执法内容的再次梳理、明确和规范。因此,建立责任清单制度也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编制好、完善好、执行好责任清单,真正发挥责任清单的指导和监督制约作用。
二、依法调整权力清单,依据权力清单编制责任清单
在去年如期公布市本级权力清单的基础上,2016年,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等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本级政府审议决定和公开公布的行政权力调整程序,依法调整、完善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权力清单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赤政发〔2016〕65号),确定新增行政权力146项,减少行政权力220项,下放行政权力29项。
权力不清,必然导致责任不清。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关于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的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适时调整权力清单,并依据调整后的权力清单编制与之对应的责任清单,切实维护责任清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依法编制责任清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次调整后市本级权力清单各项行政权力5519项。其中,行政许可140项,行政处罚4302项,行政强制措施116项,行政强制执行51项,行政确认73项,行政给付24项,行政奖励96项,行政征收53项,行政监督检查277项,其他行政权力288项,承接落实权力99项。与去年权力总数相比,共减少103项。
市本级责任清单以调整后的权力清单为依据编制。按照依法确责、权责匹配、一一对应的要求,参照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的框架内容,市政府依法对市本级各项行政权力实施程序进行分解,共设定责任环节44938个;根据各项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共确认责任事项114495项;根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确定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9025条。
其中,行政许可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808个,确认责任事项1821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740条;行政处罚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38618个,确认责任事项101298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5721条;行政强制措施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658个,确认责任事项1739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340条;行政强制执行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265个,确认责任事项607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103条;行政确认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360个,确认责任事项647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165条;行政给付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131个,确认责任事项216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72条;行政奖励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523个,确认责任事项799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220条;行政征收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260个,确认责任事项403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167条;行政监督检查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1181个,确认责任事项3133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701条;其他权力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1424个,确认责任事项2473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536条;承接落实类权力设定责任环节710个,确认责任事项1359项,确定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260条。
市本级责任清单公布于赤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赤峰(www.chifeng.gov.cn)赤峰市本级责任清单专栏中。
市本级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对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责任清单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继续完善责任清单,按时完成两单合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后,都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有机融合、形成统一权责清单的时限要求,继续修订、完善责任清单,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两单合一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各旗县区政府、市本级各部门的责任清单编制、修订和完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全市责任清单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摸清具体情况后,要根据自治区政府两单合一的新要求,适时组织市及各旗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本级各部门及行政权力相对较多的旗县区政府部门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权责清单质量。
五、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只是一张相对稳定的清单,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执法职能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等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时准确反映各部门职权职责变化、满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同时,建立并实施权责清单制度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认真研究、熟练运用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协调众多的执法部门和机构,并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具体适用和对下一级政府权责清单进行日常监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常抓不懈。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从而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和办公条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责任清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确定专门机构,通过公开考录、长期聘用等多种形式录用法律专业人员4至7名,专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后续调整、完善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将权责清单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要素完备、权责统一、行之有效的一项政府基础性工程,形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权责清单的监督制约作用。
六、加强责任清单编制和两单合一工作的年度考核
年底前完成责任清单编制和两单合一工作,是2016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市政府将按自治区政府和内政办发〔2015〕82号通知要求,将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地区、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并占有一定分值。对拖延全市两单合一工作进程的地区和部门,将按评分标准扣减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市本级责任清单汇总表
2016年7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