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我市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二、清理范围重点清理2025年7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煤炭监管、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三、清理内容(一)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或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及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二)应当宣布失效。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期满自动失效,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三)确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四、清理结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过初步清理,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44号)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根据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