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方案

发布日期:2021-03-01 11:13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执行标准条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DBJ03-52-2013)相关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2.1规定(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大城市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中小城市日照时数大于等于3小时);该标准3.2.1中明确大城市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现状人口规模达到1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现状人口规模在50-10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镇)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现状人口规模未达到50万人的城市(镇)。当时赤峰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未达到100万,因此在该标准中列入中小城市。

  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开展城区范围试划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40号),赤峰市城区范围试划工作已初步完成并报自然资源部,试划城区范围面积158.13平方公里,涵盖常住人口规模104.85万人;另外,喀喇沁和美片区也在中心城区统筹范围之内,实体地域面积9.92平方公里,涵盖常住人口1.35万人,城区与和美片区涵盖常住人口的总人数和为106.2万人。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已突破100万的实际,2020年9月9日市政府致函自治区住建厅,申请赤峰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大城市执行。2020年10月23日,自治区住建厅复函明确“请你市按照中心城区范围内当前实际人口规模,执行相应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建筑间距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的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间距尽量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修改为“建筑间距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的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DBJ03-52-2013)大城市住宅标准执行,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

  该条款的修改不仅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特别是在场地设计和建筑物布局上更加趋于合理,更有利于提高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率。

  二、关于其他条款

  由于机构改革,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和合并重组,“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合并组建“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本次修改按机构调整后市直部门名称对涉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同步进行了修改。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