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明确了自治区与盟市,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依次从市本级财政事权、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三个层级,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7个方面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二是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3个方面保障《实施方案》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