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8项具体内容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赤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市性或跨市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市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旗县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三是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市实际,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方面8项具体内容划分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具体包括: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二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具体包括: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三)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二是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