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赤峰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地产划拨土地改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对《处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心城区实施房地一体登记以前,因房屋和土地由两个部门分别办理登记,致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便办理了转移登记,出现了划拨土地与地上房屋登记的使用权人、用途等信息均不一致的情形。多年来,由于历史遗留的划拨土地变出让补缴出让金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群众买卖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求不能得到解决。为进一步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解决群众办证难要求,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处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登记难题,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及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划定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各类情形。
二是明确土地权属面积量算方法、土地用途确定规则、土地出让年期起算方式、土地出让金核算标准等处理办法。
三是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
三、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共分为6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提出“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利民、便民、高效务实”、优化办理流程等三项原则。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实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利于民,并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2017年3月1日前,划拨的非住宅用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受让房屋的权利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确需补办房屋所有权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六类情形。同时提出按已有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的两类具体情形:一是原划拨的住宅用地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地上非住宅房屋按原用途登记;二是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权属统一登记的,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后,其权利发生转移时,按照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处理办法。提出了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期、土地出让金核算等处理方法。具体内容为:
一是土地权属面积按照共用宗地原则处理,核算分摊土地面积,对于划拨的教育、医疗卫生、办公等用地确需进行土地分割的,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分割方案,明确分割界线,并经相关权利人同意。
二是土地用途依照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按照房屋登记用途予以确定。
三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期从宗地上的房屋第一次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已分散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各套房屋第一次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是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权属面积乘以出让年期起算之日同区域、同用途、同级别基准地价的40%予以核算。
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房屋所有权经多次转移的,出让价款按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登记时点土地剩余年期与土地出让年期的比例进行年期修正。
(四)办理程序。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或划拨决定书“谁核发谁办理”的原则划分市、区两级办理权限。并明确了受理申请、信息核查、方案报批、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流程事项。
(五)其他事宜。一是本办法未尽事宜须经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二是以前政策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三是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同类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特色亮点
一是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现行政策,土地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为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让年期向前追溯至转让行为实际发生之日。
二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眼点,土地出让金的核算体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现行政策,土地出让金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算,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依据评估结果进行集体决策后予以确定,委托评估程序复杂,需要时间长,不利于为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为高效解决办证难题,简化了补缴出让金核定流程,直接以基准地价作为核算依据。
三是以化解历史矛盾为出发点,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海南省做法,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采用最低比例收取。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地产划拨土地改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